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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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发布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校学工字﹝20204号)文件要求,学校将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为2023年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老生(超出正常学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一)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子女;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六)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读书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七)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通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

(九)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向广大学生宣传学校的资助政策,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学生需对填写的家庭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

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班级民主评议

由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组织成立班(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本班(年)级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表格,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属于1-6类的学生,原则上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确定本班(年)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本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培养单位审核

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复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议仅公示学生姓名、年级专业、认定等级,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5.学校审核

1027日前,各学院将《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附件2)(电子版)提交至研工部邮箱:yg@hubu.edu.cn,研工部将于11月初公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认定工作,组织师生学习《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附件3),确保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困难学生的权益,严禁弄虚作假,漏报瞒报。

2.认定工作的各级程序中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生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严禁采取学生上台讲述的形式进行困难认定。

3.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档案,规范管理,及时关注研究生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有关帮扶工作。

4.各培养单位要以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契机,强化资助育人功能,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湖北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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