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2025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将通知传达至本单位导师、学位申请人员。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完成时间 |
责任人 |
工作内容 |
3月17日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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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1.学位申请人(含留学生)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毕业与学位”菜单,进入“学生答辩申请”页面,提出答辩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如在系统中未填写开题结果、课程成绩及完整个人信息的申请人无法申请成功,请完成上述操作,并及时与学院研究生秘书联系)。 2.申请人打印《学位申请书》(附件8),填写后向学院递交2份《学位申请书》(附件8)。 3.博士学位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科研成果原件、科研成果汇总表(附件7)。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提交科研成果及其他材料。 |
导师 |
登录系统,点击“导师日常管理”菜单,进入“学位申请审核”页面,审核所指导研究生提交的学位申请。 |
学院 |
1.审核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 2.审核申请人学分完成情况、学生学习年限,并在系统的“学位申请审核”页面审核学位申请。 3.审核申请人的科研成果。 4.向校学位办提交《往届已通过盲审、答辩研究生汇总表》(附件9)。 |
研究生院 |
3月17日17:00,关闭学生端的学位申请功能和学院管理端学位申请审核功能,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
3月19日 |
研究生院 |
根据系统中学院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和《往届已通过盲审、答辩研究生汇总表》分配各学院查重指标。送审前,每位申请人原则上仅有1次查重机会。 |
3月20日 (暂定) |
研究生院 |
符合必抽条件的硕士和全部博士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校学位办组织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心平台(以下简称“教育部平台”)进行“双盲评审”,并公布名单。其他申请人由学院组织送外单位进行评审。 |
3月31日前 |
申请人 |
登录系统,点击“毕业与学位”菜单,进入“论文评阅管理”页面,上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不得体现研究生本人及导师信息。 |
导师 |
登陆系统,点击“导师日常管理”菜单,进入“查重论文审核”页面,审核所指导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
学院 |
学院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复制比检测。 |
5月6日17:00前 |
各学院、校学位办 |
送教育部平台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院按附件11汇总材料,在校学位办指导下完成送审。其他申请人由学院组织送审。 |
校学位办 |
5月6日17:00,关闭送审通道。 如5月16日17:00仍未收到评阅反馈结果(含增评),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考虑专家评审周期和产生增评的可能性,博士建议至少提前6周完成送审,硕士建议至少提前4周完成送审,请学院把控好时间安排。 |
5月20日前 |
各学院、校学位办 |
评阅成绩合格方可进行答辩,答辩应在校内公开进行。 1.学院打印盲评结果并盖章。 2.学院打印《湖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附件12),将《湖北大学博士评阅及答辩人员审批表》(附件10)、博士评阅结果、科研成果原件、《科研成果汇总表》(附件7)一并提交校学位办审核,领取《湖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表决票》。 3.学院打印《湖北大学硕士评阅及答辩人员审批表》(附件10)、《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表决票》(附件13)和《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附件1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湖北大学硕士评阅及答辩人员审批表》。 4.学院在校内组织开展线下答辩工作。至少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学院网站上发布答辩公告,公告应包含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5.学院登录系统,按时完成答辩信息录入工作。 |
5月23日前 |
通过答辩的申请人 |
登录系统,点击“毕业与学位”菜单,进入“终版论文上传”页面,提交终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
导师 |
登录系统,点击“导师日常管理”菜单,进入“学位论文审核”页面,审核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定稿。 |
学院 |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前,学院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完成对通过答辩申请人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检测工作。 2.学院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通知》(附件2)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学院向校学位办报送《湖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附件14)。 |
通过答辩的申请人 |
登录系统,点击“毕业与学位”菜单,进入“授予数据核对”页面,完善并确认个人学位授予信息(该信息为打印证书及上报学位信息数据,须经学位获得者确认并对本人信息负责)。 |
5月28日前 |
学院 |
1.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学院研究生秘书登录系统,按时完成学位授予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在系统中生成下载打印及提交《学位评定、审核一览表》。 3.向校学位办报送《学位评定、审核一览表》、《分委会会议纪要》(附件15)、《上会研究生情况汇总》(附件17)和《提出申请但未上会研究生情况汇总》(附件18)。 |
6月18日(暂定) |
研究生院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
6月30日(暂定) |
研究生院 |
发放学位证书,备案学位授予信息。 |
另行通知 |
学院 |
提交学位档案相关材料至校学位办,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
三、有关要求
1.请各有关学院按照《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关于修订授予博士学位的科研要求的通知》《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评阅成绩与科研成果的新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届二次会议决定,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必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才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学院召开分委会,必须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工作量进行决议,对工作量不足、正文字数不够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警,并上分委员会决议审定。
4.在召开学院分委员会会议前,各学院须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纸质版定稿、提交检测的电子版和存档的电子版进行抽查核对,并通过分委会审定;如有不一致,则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作者重新申请学位。
5.学院务必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双盲评审”,否则,一切责任将由学院自负。
6.如果因学分、学制问题,无法申请学位的,请联系培养办处理,027-88661395。
四、其他事项
1.本学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开题,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了开题报告。
2.学位获得者提交检测和存档的学位论文纸质版须按照《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有关规定撰写、排版及装订。提交的纸质版与电子版要保持一致,电子版需按照“学院名称_专业代码_学号_作者姓名”格式命名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附件16)已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请各学院通知申请人和导师使用最新版本使用授权书签名,并在电子版终版论文中插入签名后的使用授权书电子扫描页。
3.所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2张个人证件照片,照片为小2寸(3.3*4.8cm)蓝底彩色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
湖北大学研究生院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