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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湖北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7  发布作者:  点击数:

校内有关单位:

湖北大学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 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校研字[2014]22号)的规定,学校决定开展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成员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成员由相关学院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成员数为9人左右的单数。主席原则上应为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二、推荐原则

(一)推荐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 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工作应有利于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

三、委员人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工作作风正派,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二)身体健康,愿意投入时间与精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学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应具有教授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为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了解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程序

(一)学院推荐

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学院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推荐范围为本院教学、科研人员(推荐范围可不包括业务关系在本院的相关校领导以及担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的人员),推荐名额一般为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推荐范围为本院教学、科研人员,推荐人员在学科、专业上应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名额为9名左右的单数。相关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新一届分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及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分员委会主席及副主席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11月12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表格见附件。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人选、各学院提交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人选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新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的建议方案。

(三)学校审批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对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组建问题进行研究,产生新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其它事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学术至上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征集意见,保证按时做好本次推荐工作。

(二)在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组建前,原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仍要坚持做好本职工作。

2015年10月27

附件:湖北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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