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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9  发布作者:  点击数:


各培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20244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为做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学位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将《学位法》作为部门工作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导师培训会、班会等会议的专题学习内容,组织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学校印发了《<学位法>贯彻落实学习资料汇编》供师生学习。

二、做好实施准备。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在《学位法》施行前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制定立改废文件清单,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工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三、推进分类培养。《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强调两种类型分类发展、分类培养,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各学院要将《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一并纳入学习内容,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发展并重。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强化两类学位在定位、标准、招生、培养、评价、师资等环节的差异化要求,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四、确保取得实效。各学院、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为学校正式贯彻实施打好基础。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20241115日前将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学位法》工作小结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卿莹(综合楼626

联系电话:88661251     邮箱:xk@hubu.edu.cn


湖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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