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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1)的精神,各学位授予单位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自我评估阶段工作,自我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部门抽评。抽评工作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结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自我评估阶段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3年以前获批的学位授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评估目的与内容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诊断式评估,着眼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着力推动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结构优化,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与学位授予质量,不断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自我评估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3)确定,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位标准、培养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教学科研支撑、奖助体系、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分流淘汰、论文质量、学风教育、管理服务和就业发展等17个方面。
三、工作安排
(一)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
7月15日前,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2017)(附件4)、《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附件5)、学术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6)等中的相关内容,面向学校发展目标,从学位授权点自身发展定位出发,制定《湖北大学学术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附件7)或《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附件8)(以下简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通过研究生院形式审查后,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学术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的专家中至少有1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评审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的专家中至少有1名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合格标准》获3名专家全票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审议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2/3及以上时审议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参加审议委员数2/3及以上为通过。《合格标准》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初审的《合格标准》进行审议。参加审议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2/3及以上审议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参加审议委员数2/3及以上为通过。
(二)2017年11月30日前,开展学位授权点自评与建设。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合格标准》开展自我评估,针对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开展专项建设,并根据学位授权点实际情况,填写《现有学术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汇总表》(附件9)或《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汇总表》(附件10)、《湖北大学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表》(附件11)或《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表》(附件12)(以下简称《自我评估表》),汇总、整理相关支撑材料备查,提出开展校外同行专家评估申请。
(三)2017年12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权点开展校外同行专家评估申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各学位授权点的《合格标准》、《自我评估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学位授权点进入校外同行专家评估环节进行审议。参加审议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2/3及以上审议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参加审议委员数2/3及以上为通过。
对申请未获同意的学位授权点,可在2018年4月3日以前整改达标的,校学位评定委员在该学位授权点整改结束后重新对其申请进行审议;在2018年4月3日前无法通过整改达标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学校根据《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附件13),启动主动撤销该学位授权点的工作。
(四)2018年5月23日前,开展学位授权点校外同行专家评估。
1.专家聘请。各学位授权点根据教育文件要求(附件1)提出10名评估专家的建议人选,在召开专家评估会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从中挑选5名做为正式评估专家。
2.专家沟通。研究生院就学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的意见。
3.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
在2017年国家学位授权审核中,获批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者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获批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可不开展校外同行专家评估、参加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后续环节的工作,3年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
(五)2018年6月30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
研究生院将各学位授权点的《合格标准》、《自我评估表》及校外同行专家评估意见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参加审议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2/3及以上审议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参加审议委员数2/3及以上为通过。
对未获通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根据《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附件13),启动主动撤销该学位授权点的工作。
(六)2018年11月30日前,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14);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学位授权点,按教育部文件规定格式撰写《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15)(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研究生院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部门随机抽评。
联系人及电话:
王老师(学术学位授权点) 027-88517699
张老师(专业学位授权点) 027-88661395
附件:
1.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
2.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3.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4.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2017)
5.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
6.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7.湖北大学学术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
8.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
9.现有学术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汇总表
10.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汇总表
11.湖北大学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表(样表)
12.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表(样表)
1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1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15.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16.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7.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附件1-17.zip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