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函〔2021〕2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我校接受评估的对象为33个学位授权点,包括: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20—2024年为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上级主管部门抽评阶段。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诊断式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着力推动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结构优化,持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质量,不断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
自我评估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确定,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自我评估合格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为不低于《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3),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4)《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5)。
三、评估形式
自我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具体由各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选择国内同行专家评估方式的,须聘请5或7名外单位同行专家。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选聘的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选聘的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正高职称不少于3人);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选聘的校外同行专家组由至少3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正高职称不少于2人)和至少2名行业专家组成。
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学院—学位授权点三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组织,建立学校统筹、学院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评估工作高质高效推进。
(一)校级学位授权点评估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统筹谋划和指导全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估办”),挂靠研究生院。校评估办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起草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部署、检查评估工作,审核、报送评估材料等。
(二)院级学位授权点评估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附件6)。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对于跨学院的学位授权点,由责任学院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成员包括: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
主要职责:依据学校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本学院相关学位授权点和本学院作为责任学院的跨学院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审核文字材料、数据信息,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学位授权点自评小组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象成立自评小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人)担任小组长,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自评小组成员为本学位授权点所有研究生导师。4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负责人担任小组长,自评小组成员为本学位授权点所有研究生导师。
主要职责:对照《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20)》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全面摸底、自评,形成完整的评估数据和支撑材料,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撰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自评总结报告。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做好整改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学位授权点制定合格标准(2022年2月底前)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对照国家《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20)》《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附件7)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开展摸底自查,填写《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对照检查表》(附件8),并立足现状,面向目标,制定本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附件9)。
(二)学位授权点年度自评(2022-2024年)
每年2月底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依据《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20)》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进行自评,并按年度撰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附件10)和填报《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附件11),收集整理相关评估支撑材料(附件12)。
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对《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每年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和年度报告报送校评估办。
校评估办组织撰写《湖北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13)。《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学校网站发布。
2022年3月底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填报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经过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审核无误后,校评估办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2022年3月底和2025年3月底前两次报送,数据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
(三)学位授权点自评总结(2024年3月—2024年12月)
1.撰写自评总结材料。2024年3月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14),更新《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对照检查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学位授权点自评总结报告》经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到会委员数达到应到会委员数2/3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数达到2/3及以上为通过。《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经核实无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获得通过后进入校外同行专家评估环节。
2.校外同行专家评估。2024年3月-5月,校外同行专家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聘请。学位授权点提出10名评估专家的建议人选,校评估办从中选出5或7名作为评估专家。
(2)专家沟通。校评估办就学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的意见。
(3)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024年6月,校评估办将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材料及校外同行专家评估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根据审定结果,学校出台政策,优先发展评定为优秀的学位授权点,对评定为不合格或排名后20%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预警或做出撤销决定。
4.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2024年11月底前,所有参评学位授权点根据自我评估结果和校外同行专家评估意见,结合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提升,并更新自我评估材料。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2024年12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更新后的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学校对受到预警后复审仍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做出撤销的决定,对其他复审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学位授权点与相关学院沟通后,做出撤销或有条件保留该学位授权点的决定。
(四)学校报送自我评估材料(2025年3月底前)
2025年1月前,学位授权点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更新《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2025年2月前,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把关。2025年3月前,学校按国家文件要求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15)、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等材料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迎接上级主管部门抽评(2025年3月以后)
2025年,迎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的随机抽评。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抽评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校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在同一层级(层级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同一类型(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学位授权点中,每位导师、每项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只能归属于一个学位授权点。
(二)鼓励学院主动放弃培养条件差、培养质量低的学位授权点,或者申请调整学位授权点。对存在问题且未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如未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评而被撤销,学校将对相关学院负责人和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进行问责,扣减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学院5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
七、材料报送
(一)年度自评阶段(2020-2024年)
1.2021年11月30日前,相关学院报送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2022年2月20日前,参评学位授权点报送《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
3.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对照检查表》。
(二)自评总结阶段(2024年-2025年2月)
2024年5月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报送《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评估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
2025年2月,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报送最终定稿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更新《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附件:1.2020-2025年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参评对象
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3.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
4.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6. 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7.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
8. 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对照检查表
9. 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标准
10.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提纲)
11.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12.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支撑材料及研究生培养过程档案材料清单
13.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
1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式样及要求)
15.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