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7〕17号)的精神,认真执行“户籍新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真正做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坚决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和惠民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户口迁移政策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区域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的基本原则,并分别调整完善了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相应的户口迁移政策。
适用户口迁移政策的区域范围,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的所辖区域;开发区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除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的所辖区域;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除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黄陂、新洲区的所辖区域。
三、明确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事项和办理条件
全市调整完善18项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如下:
1、新增中心城区积分落户;
2、新增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落户;
3、新增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4、新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5、新增“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落户;
6、新增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7、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
8、适度放宽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9、放开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10、放宽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
11、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12、放开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13、放宽新城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14、调整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15、规范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16、规范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和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含毕业3年内和毕业超过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17、取消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
18、取消外来务农人员的落户政策。
具体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条件、需提供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按《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定》执行(见附件1)。在办理户口迁移事项中,申请人均应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见附件4);受理窗口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由受理单位归档长期保存。
涉及各类就业创业人员的落户,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及借住亲朋好友家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对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一律将原《户口簿》户别中的“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登记为“家庭户”。派出所不再出具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
四、规范调整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调整并明确以下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权限: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调整由分局审批。
2、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明确由分局审批。
3、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明确由分局户籍窗口办理。
4、新城区户籍人员到开发区落户,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5、普通高校当年录取新生落户、已满3周岁不满18周岁出生登记(含超生、非婚生),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6、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落户,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明确由市局户籍窗口办理。
以上及其他现行的各类户口登记事项,按《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清单》(见附件2)的规定,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权限分别受理、审核、审批或直接办理。
五、切实保障各项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工作保障。
市局要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完善办理工作功能需求,逐步实现跨部门网上信息核查;完善《权力清单》;逐步推行户籍电子档案,试行跨区全域办理。各分局要加强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合理增加窗口警力、配齐办公设备、完善服务设施,印制办证须知、一次性告知书,更换上墙公示内容,切实保障新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把握政策标准。
市局、分局要分期分批组织人口大队民警、户籍窗口民警和社区民警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学习和准确把握政策,熟练掌握办理程序和系统应用操作。要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密工作流程,不得增设办理条件、不得扩大审核范围、不得提高审批标准,严禁不符政策条件违规和超期办理户口。
(三)强化责任,
要健全完善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负责制。市局、分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日常监督巡查机制,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办理户口的,对直接参与或告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对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虚假材料的等情形,视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宣传,
户口迁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的户口迁移政策,更新并公开办理指南,特别是窗口民警和社区民警,要做好与群众面对面的咨询和解答工作。进一步拓展网上警局办理户口事项,提升事项上线率、办事线上率和群众满意率,实现群众“少跑腿、少证明、少排队”,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
原户口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定
2、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清单
3、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4、申报户口登记表(①市内跨区落户,②投靠落户,③毕业生、人才等创业就业落户,④购房、调动、军队等落户,⑤出生、注销、变更等户口登记)
武汉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5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市局领导。
武汉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 2017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1:
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定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
(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五、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一)
1、被评定为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7个工作日。
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一)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15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七、“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一)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7个工作日。
八、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一)
1、近3年在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等特殊贡献者;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创业;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7个工作日。
九、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10个工作日。
十、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一、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在汉就业创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普通高校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或者学位(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三、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2、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四、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五、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原件;
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六、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一)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招聘)文件及名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7个工作日。
十七、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核后,向市局呈报;
4、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
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十八、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一)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九、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二十、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十一、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一)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向分管所长呈报;
3、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核批准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四)
5个工作日。
附件2:
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清单
一、市局直接办理事项(由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受理)
1、国家、省、市评定的各类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申办户口;
2、“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申办户口;
3、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有特殊贡献人员申办户口;
4、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办户口;
5、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申办户口;
6、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等申办户口;
7、汉办户口人员户口迁移;
8、港澳台大陆定居人员申办户口;
9、信访等其他情况申办户口。
二、市局审批事项(由派出所受理申报,分局审核)
1、投靠亲属申办户口;
2、收养子女申办户口;
3、新城区户籍人员落户中心城区申办户口;
4、成建制迁移申办户口。
三、分局直接办理事项(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
1、积分入户申办户口;
2、购买商品房申办户口;
3、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
4、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5、科技人员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6、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7、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8、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申办户口;
9、大学生跨省市转学申办户口;
10、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申办户口;
11、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办户口;
12、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申办户口。
四、分局审批事项(由派出所受理申报)
1、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市内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除外)、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
2、注销人员(退兵、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出国人员回国等网上有注销轨迹人员)恢复户口;
3、非本市户籍人员落户新城区、开发区申办户口;
4、无户籍人员申报户口;
5、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相片);
6、单位集体户和社区公共户立户。
以上无户籍人员申报户口和第二次主项信息变更更正,以及单位集体户和社区公共户立户,需经市局审核确认。
五、派出所直接办理事项
1、出生登记户口(不满18周岁,包括超生、非婚生落户);
2、注销户口(死亡人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员,入伍人员,定居境外人员等);
3、副项信息变更更正;
4、家庭户分户、立户;
5、户口迁出市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6、市内户口迁移(含不跨中心城区、新城区、开发区的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和办理毕业分配手续的人才集体户);
7、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8、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9、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10、市内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11、普通高校当年录取新生落户;
12、市局、分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归档落户。
附件3:
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一、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
(含合法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在农村范围内因继承、受赠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房屋
,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自有产权房屋
,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所有权证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
,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四、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范围
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包括非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
五、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
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是指申办之日前由单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含中央、省直在汉单位向省人社部门缴纳社保,其就业人员社保须由单位缴纳。
六、“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的范围
“四上企业”,是指统计部门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标准评审认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等级建筑业
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单位,法人单位。
3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4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企业高管班子成员
,是指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高技能人才的范围
高技能人才
,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证明证件:人社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证书注有职业资格等级。
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范围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是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序号 |
系列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1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2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3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5 |
工程技术人员 |
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6 |
农业技术人员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正高职高级农艺师 |
高级农业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
7 |
新闻专业人员 |
高级记者 |
主任记者 |
高级编辑 |
主任编辑 |
8 |
出版专业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9 |
图书资料专业 (含:群众文化)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0 |
文物博物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1 |
档案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2 |
工艺美术专业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13 |
技工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14 |
体育教练员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15 |
翻译专业 |
译审 |
副译审 |
16 |
广播电视播音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17 |
海关专业人员 |
高级关务监督 |
18 |
会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19 |
统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统计师 |
高级统计师 |
20 |
经济专业人员 |
正高职高级经济师 |
高级经济师 |
21 |
实验技术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22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23 |
中小学教师 (含幼儿园) |
正高级教师 (2014年前无) |
高级教师(2014年前称 “中学高级教师”) |
24 |
艺术专业 |
一级编剧 |
二级编剧 |
一级作曲 |
二级作曲 |
一级导演 |
二级导演 |
一级演员 |
二级演员 |
一级演奏员 |
二级演奏员 |
一级指挥 |
二级指挥 |
一级美术师 |
二级美术师 |
一级舞美设计师 |
二级舞美设计师 |
|
主任舞台技师 |
|
电影放映主任技师 |
25 |
公证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26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27 |
船舶技术人员 |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 |
28 |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讯员、一级飞行机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