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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校研字﹝2017﹞12号)

发布时间:2017-10-31  发布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严肃校风校纪,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校字201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湖北大学学籍的研究生(不含港澳台学生及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校学习的,或因出国、游学、创业等原因,可以在报到入学前或者开学2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向录取学院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录取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内向录取学院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新生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录取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未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不得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学院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相关课程、科研试验和调查研究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二)学校将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三)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其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本校学习的,学校可以认定其已获得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学院、导师安排的课程学习、考核。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的,一律按旷课(旷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含1周),由任课教师及导师审批;1周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45天(含45天)以内,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超过45天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请假者,视时间长短和病情,需提供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申请。研究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应经家长、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且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培养需要拟出国(境)者,应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对其所在一级学科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因疾病、伤残致使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能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要求,以及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研究生申请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跨领域转专业,其本科所读专业应与转入领域相同或相近,且应通过申请转入领域的专业课考核和面试。

因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有限授权期内还不能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至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毕业

(二)跨一级学科或不同专业学位类别;

(三)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互转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且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允许转学科方向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者应在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同意、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定向就业的研究生还须本人工作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转入学院应对转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计划的调整提出具体的方案。

第十六条 导师因工作调动、出国(一年及以上)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二次转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连续完成学业。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导师及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应当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45天;

(三)参加公派的支教、志愿者项目、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四)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时间不超过两年);

(六)因创业、参加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或学校组织开展的项目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须附上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创业休学的,还须通过学校创业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定向就业的研究生,还须征得本人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可申请休学1次,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2次,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可以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1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再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期满前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填写《湖北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需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办理复学手续过程中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二)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两次仍不合格的或学业成绩未达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各培养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

(三)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课程学习、考核活动

(五)不服从导师指导和安排的课程学习、考核、科研试验、调查研究等培养活动,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五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学术原因由导师、学院提起退学处理申请的,还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给出书面意见。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退学处理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申请审批通过之日或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定向生退回所在工作单位。其它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各层次研究生学制与学习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或5年。

(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不少于4年,最长不超过6年。

(三)休学创业、国家公派出国支教、志愿者项目、出国(境)留学及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1年。

经学校批准派往校外相关单位(含出国、出境支教、担任志愿者等)联合培养或承担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校外合作单位学习、从事科研的时间计入研究生学习年限。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研究生未能通过中期考核,或者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毕业。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署名本人第二署名、湖北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2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或获国家专利1项;

(三)每门必修课不低于80分;

(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已获通过;

(五)提出申请时,已按个人培养计划修完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达到所在学院关于提前毕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毕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学校规定的报送答辩名单截止日期前2周。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十三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与应届毕业研究生以相同进度开题、撰写论文、申请学位,且论文盲评应获得不少于2位专家评价良好及以上。如最终未达到毕业要求者,若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学习者,须于每年630日或1231日前提出申请,继续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学年。

   第三十四条 达到正常学制年限不能毕业的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研究生院受理延期毕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学校规定的报送答辩名单截止日期前2周。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提交《湖北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若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若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可申请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获得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肆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同意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肆业、退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期间变更证书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研究生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证仅供在校研究生本人使用。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证应妥善保管。研究生证如遗失,应向所在学院登记挂失并填写《湖北大学补办研究生证登记表》,并附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补发。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乘车区间”栏的到达站应准确填写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因地址迁移等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凭现家庭住址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招生、培养、学籍管理、学位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研究决定最终处理意见,并适时对本细则实施修改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招生、录取、学习、考核、科研等环节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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