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校外导师的聘任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壮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教育师资力量,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指导能力,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好地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及实践活动。
2.有利于加强校内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校外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智力资源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更好地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3.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符合相关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的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5.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6.自愿接受有关学院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够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7.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工作程序
1.校内推荐
校内在职工作人员向相关学院提出推荐建议,填写并提交《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推荐表》,按学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审
各学院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人选进行审议,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推荐表》和《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情况汇总表》纸质及电子档提交研究生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学院初审的校外导师人选进行审议、表决,通过者被聘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一般情况下,聘期为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至研究生完成学业、获授学位,聘期最长不超过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4.信息公布
研究生院在网站上公布结果。
四、工作要求
各阶段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补报审核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