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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14  发布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师德师风良好,治学严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规章制度。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2.研究方向、学术专长属于申请招生学位授权点领域。

3.较好地完成了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分配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4.对于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职称不做硬性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为研究生入学当年的630日),45岁及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对于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应能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按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能在申请人聘期结束前毕业。

5.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和足够的经验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培养效果好。对于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原则上应是申请招生的学位授权点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在该学位授权点已有研究生获授硕士学位;对于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6人。上一年度,在申请招生的学位授权点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中,提出学位申请的学生均能在相应学期顺利获授学位,已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未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6.同意为在读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资助。

7.在申请招生的学位授权点领域承担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学校基本要求。具体见附件。

若申请人为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且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二级教授、近5年获评为省级及以上级别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者,或年龄达60岁及以上者,满足基本条件前6条要求即视为达到招生基本条件。

二、工作程序

按学位授权的学科层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请与审核工作按一级学科进行,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二级学科进行。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研究生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招生学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2.招生学位授权点教师会议初审

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组织已在本学位授权点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召开会议,依据招生基本条件,对是否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招生申请进行审议、表决。到会教师数达到应到教师数的3/4及以上表决有效,获到会教师2/3及以上同意者通过初审。

3.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招生申请进行审议、表决。到会委员数达到应到委员数3/4及以上表决有效,获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通过审议。

学院将审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通过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4.学校审定

研究生院对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应到委员数3/4及以上表决有效,获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获得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对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招生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者,获得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5.信息公布

研究生院在网站上公布获得招生资格的教师名单,各学院在网站上公布获得招生资格教师的个人信息。

三、申诉处理

对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工作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全体或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申诉作出裁决。

四、相关说明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教书育人的双重使命。在招生申请审核工作中,不仅要注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更要注重申请人的师德师风表现。申请审核工作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二)本办法中,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指未在我校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在我校担任学制年限内在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提出招生申请时,对于所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均已超过学制年限的教师,或未担任在读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但已在我校该申请招生的学位授权点获得过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其申请招生须按照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于近期调入我校的教师,如果调入我校前已担任过外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其申请招生须按照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的基本条件。

(三)获得招生资格的教师招收到研究生,即被学校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正常情况下,导师的任期为博士研究生学制对应的时间期限,如果研究生提前毕业,任期以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截止点;如果研究生未按期毕业,任期为研究生学制对应的时间期限。对于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仍负有与任期内同样的责任,直至学生毕业,期间不计算指导博士研究生非课堂教学工作量。

(四)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每年进行1次。在教师申请招收研究生审核工作结束后至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发布前的期间,我校引进的符合本办法中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的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个人申请提交《湖北大学高层次人才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初审通过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公布后获得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发布后,不再受理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

(五)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后作出最终决定。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办法》(校研字201523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湖北大学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基本要求


一、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

(一)人文社科类

我校人文社科类学科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1.科研项目

5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20万元的在研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20万元的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主持过2项湖北省社科项目;同时,累计到账科研经费总额至少2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科研成果

5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5篇学术期刊论文,其中,1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或3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2篇三类重要期刊论文。

2)获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同时,发表1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专著字数要求不低于15万字,译著字数要求不低于20万字;同时,发表1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

(二)理工类

1.科研项目

5年,生物学、生态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40万元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4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20万元。

2)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累计到账科研经费总额至少20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20万元。

5年,数学学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40万元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经费不低于4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累计到账科研经费总额至少10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科研成果

3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期刊论文5篇,其中3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且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7.0

2)获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同时,发表1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且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2.0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专著字数要求不低于15万字,译著字数要求不低于20万字;同时,发表1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且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2.0

二、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

()人文社科类

我校人文社科类学科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1.科研项目

5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主持过2项湖北省社科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经费余额可以满足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过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同时,主持1项近3年有经费到账的在研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3)各类科研经费累计到账至少2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科研成果

5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1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三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

2)获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同时,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专著字数要求不低于15万字,译著字数要求不低于20万字。

41项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同时,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理工类

1.科研项目

5年,生物学、生态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经费余额可以满足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同时,主持1项近3年有经费到账的在研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3)各类科研经费累计到账至少10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20万元。

5年,数学学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批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经费余额可以满足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同时,主持1项近3年有经费到账的在研科研项目,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3)各类科研经费累计到账至少30万元,学校账户上个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余额总计至少10万元。

2.科研成果

3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3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一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2篇二类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或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且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5.0

2)获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同时,发表1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专著字数要求不低于15万字,译著字数要求不低于20万字。

41项研究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登记注册,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同时,发表1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如近5年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达到各学科规定数量的3倍及以上或国家社科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或近10年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在学术界产生广泛影响者,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及经费余额的要求可酌情放宽。具体要求由各学科自行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生效。

三、相关说明

(一)上述基本要求中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须属于申请招生学位授权点领域。各学位授权点可从实际出发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具体条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生效。

(二)在科研项目状态的表述中,“在研”指科研项目的结项日期在统计时限之后,“获批”指科研项目在统计时限内已获立项批文、正式启动日期在统计时限之后,“主持过”指主持的科研项目已在统计时限内结项。

(三)对于申请人在湖北大学工作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与取得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应为下达给或归属于湖北大学的项目,科研成果的第1署名单位应为湖北大学。除专门注明外,申请人为科研成果的第1署名人或申请人为第2署名人(或通讯作者)、研究生为第1署名人。

(四)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科研项目的申请书或立项书、财务处科研经费数据等进行审核。到账科研项目经费不包含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五)在审核科研成果时,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成果,可依据学校文件或按照同行公认做法,将1篇(项)研究成果认定为1篇(项)同级别其它研究成果,或折算成2篇(项)及以上较低级别研究成果,认定、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学院制定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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